(2017)浙0212执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波达美投资有限公司、章祖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达美投资有限公司,章祖义,陈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32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达美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7824030-4)。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787号(利时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许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骅,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静,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祖义,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江东江南美景大酒店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陈美珍,女,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宁波达美投资有限公司与章祖义、陈美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11月3日,原江东区人民法院以(2015)甬东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美珍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南演武街50弄23号601室,阁01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美珍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原江东区)南演武街50弄23号601室,阁01的房地产[含固定装修、附属用房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P200216159,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11)第240865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林文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