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920号申请人: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法定代表人:胡向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内蒙古托克托县人,住内蒙古托克托县。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某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张某某银行存款1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