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学均申请执行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均,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学均。被执行人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刘学均申请执行四川省有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未来之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补发营业执照(期限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锐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