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1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炜与陈宏伟任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炜,陈宏伟,任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397号原告:王炜,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宏伟,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任楠,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王炜与被告陈宏伟、任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王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炜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