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恢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恢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苏志春。被执行人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法定代表人阮土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商特字第000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7月22日依法在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建德市华盛塑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后宅路2号的房地产、地上附属物、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竞买人建德市维米家居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077303149Y)以人民币13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建德市乾潭镇安仁村后宅路2号的房地产、地上附属物、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更字第××、12××17、12601218、12××61、12601219、12××20、12601221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7)第32**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建德市维米家居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077303149Y)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建德市维米家居用品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建德市维米家居用品厂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