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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2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471高飞与王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王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2471-1号原告:高飞,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亚红,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瑾,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高飞与被告王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原告高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归还购房款及违约金200000元、借款10000元,合计2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将自己的涟水县涟城镇万顷良田二期金盛花园小区5栋2单元603室出售给原告,售价160000元,约定违约金,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协议》;原告依约交纳了购房款,被告亦将水电户头过户转移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以父母不同意出售为由拒绝交付房屋,该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无效,并判决返还购房款以及违约金、借款合计210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所涉房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建设施工许可证等,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在相关行政部门尚未对案涉房屋是否合法进行认定前,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据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还原告高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怀友审 判 员  薛玉春人民陪审员  嵇月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吴孟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