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闫小刚与石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刚,石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493号原告:闫小刚,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石纪平,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闫小刚诉被告石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交纳),全部退还原告闫小刚。审判员赛西雅拉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阿斯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