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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宜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宜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39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宜璇,女。上诉人李宜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4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宜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借款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均有约定管辖,且约定一致由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414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