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雄飞、沈跃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雄飞,沈跃姚,陆圣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周雄飞,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被执行人:沈跃姚,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陆圣豪,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周雄飞与被执行人沈跃姚、陆圣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沈跃姚、陆圣豪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款2380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周雄飞,要求其在2017年7月30日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跃姚、陆圣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沈跃姚、陆圣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沈跃姚、陆圣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雄飞发现被执行人沈跃姚、陆圣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