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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别山葛业有限公司与霍山何氏石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大别山葛业有限公司,霍山何氏石斛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000号原告:安徽省大别山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诉讼代表人:六安才兴会计师事务所,系安徽省大别山葛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霍山何氏石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何晓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省大别山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山何氏石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柯东升审 判 员  方 东人民陪审员  陈文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传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