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与武汉羿阳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羿阳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羿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LONGHANPING,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国家航空高科技技术产业基地航空九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武汉羿阳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7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武汉羿阳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的注册地为: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合同履行地为武汉东湖开发区左岭新城光电子产业园。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产品购销合同》注明签订地点为“西安市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且十二条约定“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条款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有效条款。被上诉人依约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据此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