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亚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1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亚辉,又叫“哥二”,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茂名市茂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亚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亚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亚辉于2017年初在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金塘镇文林村二组的自己家中多次容留江某、陈某1、陈某2、陈某3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吸食毒品。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陈亚辉容留上述人员和陈某4等人共同吸食毒品时,被高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吸毒工具一批。经司法鉴定,上述被抓获人员尿检均呈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亚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陈某4、陈某2、陈某1、江某、陈某3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缴交罚款单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亚辉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并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辉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亚辉能坦白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吸管2条、玻璃瓶1个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亚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亚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清。)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吸管2条、玻璃瓶1个)依法应予以没收,由高州市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创李思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