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秀环与潘群华、陈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环,潘群华,陈满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9403号原告:黄秀环,女,1961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黄东南,福建瀛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潘群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陈满满,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黄秀环与被告潘群华、陈满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秀环的委托代理人黄东南、被告潘群华、陈满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秀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暂计起诉之日为45000元。事实与理由:潘群华向黄秀环借款,有潘群华出具的借条为凭证。在潘群华出具借条后,仅支付部分利息。截止至起诉之日,潘群华尚欠黄秀环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付。陈满满作为潘群华的配偶,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期关系期间,陈满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潘群华、陈满满对黄秀环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7日,潘群华向黄秀环借款5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1000元,每月尾付5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借款后,潘群华未能还款,且仅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2月。上述债务发生于潘群华、陈满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实,有黄秀环提供的借条、身份证明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潘群华向黄秀环借款50000元,有潘群华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院对黄秀环要求潘群华还款付息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发生于潘群华、陈满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黄秀环要求潘群华、陈满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群华、陈满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秀环偿还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潘群华、陈满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竹审 判 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伟森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