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蒋岗与朱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岗,朱晓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000号原告:蒋岗,男,1973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朱晓容,女,1963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蒋岗与被告朱晓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蒋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岗负担。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蜜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