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117号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41806-8),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大厦14层1423室。法定代表人:陈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菊燕,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陶鑫,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盛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