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民初6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子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李子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409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精图数码大厦B4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7477A。法定代表人:苏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南靖县。被告:李子贤,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子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