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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华、杨龙秀与黄郁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杨龙秀,叶峰,黄郁,纪志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1540号原告刘华,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杨龙秀,女,汉族,1948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高铭(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倩(特别授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峰,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郁,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纪志坚,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华亮(特别授权),重庆渝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杨龙秀与被告叶峰、黄郁、纪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杨龙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杨龙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杨龙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华、杨龙秀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龚泽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蒲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