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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殿锡与烟台奥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殿锡,烟台奥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292号原告:于殿锡,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烟台奥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号16A15号。法定代表人:孙伟东,总经理。原告于殿锡诉被告烟台奥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殿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964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19640元,经多次索要,双方于2016年1月18日就欠款还款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的还款日期届至,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工资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具状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殿锡的起诉。审 判 长 孔   佳人民陪审员 张 举 秋人民陪审员 张 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晨(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