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娇,张家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学娇,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8月3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家强,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住泗阳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逮捕。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嵇洪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8月,被告人蒋学娇多次伙同被告人张家强至泗阳县众兴镇福润家园、金色家园等地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取现金、香烟等财物。公诉机关为此出示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被告人蒋学娇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家强至泗阳县众兴镇窃取他人现金、食品、香烟等财物,被告人蒋学娇涉案金额约1000元,被告人张家强涉案金额约400元(不含未鉴定部分)。分述如下:1.2016年5、6月,被告人蒋学娇至泗阳县众兴镇圣地名门小区被害人黄某经营的上海大包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取现金约600元。2.2016年5、6月,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商量后至泗阳县众兴镇泗水人家小区被害人李某经营的李厨小炒,被告人蒋学娇翻窗进入店内窃取现金约60元,被告人张家强负责望风。3.2016年5、6月,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商量后至泗阳县众兴镇福润家园小区被害人张某经营的臣熙超市,翻窗进入超市内窃取利群香烟2条。经认定,涉案香烟价值计280元,被告人张家强负责望风。4.2016年5、6月,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商量后至泗阳县众兴镇金色家园小区被害人王某1经营的故乡云饭店,翻窗进入店内窃取饮料等财物;后二被告人又至泗阳县众兴镇福润家园小区被害人戴某经营的精武鸭脖店、被害人王某2经营的上海小笼包店,翻窗进入店内共窃取现金约40元、鸭脖等财物,被告人张家强负责望风。另查明,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蒋学娇供述证实:2016年5、6月,自己单独或伙同张家强在泗阳县众兴镇泗水人家、福润家园、金色家园等地,自己翻窗进入室内窃取他人现金、香烟、食品等财物,张家强负责望风。2.被告人张家强供述证实:2016年5、6月,自己与蒋学娇在泗阳县众兴镇泗水人家、福润家园、金色家园等地,蒋学娇翻窗进入室内窃取他人现金、香烟、食品等财物,自己负责望风。3.被害人黄某、李某、张某、王某1、戴某、王某2陈述证实:各自财物被盗情况。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证实:二被告人相互辨认及辨认盗窃地点等情况。5.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实:本案发破案、被告人到案、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学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张家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刑期终止日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蒋学娇、张家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尚未退赔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开平代理审判员 杨露露人民陪审员 葛少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