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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佳春、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佳春,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淼,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福春,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佳春,男,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执行人:程玉兰,女,住敦化市大石头镇。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佳春、程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佳春、程玉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佳春、程玉兰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借款抵押物处理方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杨   武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