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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云南恒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恒达混泥土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6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恒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小普吉村三环路北边与小水井中间。法定代表人:匡宗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世平,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号3楼。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5幢1209号。法定代表人:马光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恒达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买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968350.65元、已受偿人民币346960.79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