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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海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231号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钟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海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段国红。本院审理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63030××××.4、名称为“汽车钥匙金属外壳(3)”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小鹏审 判 员 程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根星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