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蒋叶平、蒋叶红等与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叶平,蒋叶红,张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618号原告:蒋叶平,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蒋叶红,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张鹏飞,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蒋叶平、蒋叶红与被告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蒋叶平、蒋叶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叶平、蒋叶红撤回起诉��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希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