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什邡市鑫能矿业有限公司诉临汾市立正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鑫能矿业有限公司,临汾市立正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02民初49号原告:什邡市鑫能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什邡市某某镇某某某社区。法定代表人:黄玉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琴,山西尧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霞,女。被告:临汾市立正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御景水城写字楼A座16层。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什邡市鑫能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立正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鑫能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红印人民陪审员 徐金亮人民陪审员 卓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