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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忠习与苏水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习,苏水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032号原告:朱忠习,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星,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水发,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仁明,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忠习与被告苏水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汪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思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