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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清瑞与吴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瑞,吴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965号原告张清瑞,男,1961年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祁金太,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利英,女,1970年10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殷海铭,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清瑞诉被告吴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瑞、委托代理人祁金太,被告吴利英、委托代理人殷海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清瑞诉称,原告和被告的爱人张清学是亲堂兄关系,张清学夫妇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5万元,夫妻双方均知道借款之事,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不料今年麦前张清学因交通事故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借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利英辩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2张借条,是在被告刚刚失去丈夫的情况下出具的,原告所诉的借款,被告概不知情,原告和张清学之间的经济往来是否民间借贷,无法证实,借条书写时间和原告主张的借款时间不吻合,不能证明双方借贷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吴利英和其丈夫张清学于2014年11月22日向原告张清瑞借款20万元;于2016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两次共计借款3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2017年5月15日张清学去世。2017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金额分别为20万元和15万元的借条,署名日期分别为2016年10月12日和2016年8月11日。该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存款凭证两张、张红霞、张清义的当庭证言以及原被告的部分庭审陈述可以证实,该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原告提供的存款凭证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于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双方的约定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利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清瑞借款35万元及利息(其中金额为20万元的借款从2016年10月12日开始、金额为15万元的借款从2016年8月11日开始,按双方约定的月息1.5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用1520元,由被告吴利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