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954号原告:王迎春,男,汉族。被告:王树林,男,汉族。原告王迎春诉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春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75元,由原告王迎春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昱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