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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3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迎春与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迎春,王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3954号原告:王迎春,男,汉族。被告:王树林,男,汉族。原告王迎春诉被告王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因证据不足,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迎春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675元,由原告王迎春负担。审 判 长  李佳昱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 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