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军峰与王义平、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峰,王义平,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峰。被执行人王义平。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国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峰与被执行人王义平、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6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