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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军峰与王义平、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峰,王义平,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峰。被执行人王义平。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国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峰与被执行人王义平、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6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茗阳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