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4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信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赣0722民初1485号之二信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我院对申请人曹卫东诉被申请人吴金平、吴水清、刘细姣、张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722民初14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被申请人吴水清名下位于信丰县虎山乡隘高圩的房权证信房字××号房屋和信集建(97)字第1200271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两年;附:(2017)赣0722民初14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