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行审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杨建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杨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3行审66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南大街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30008006817。法定代表人庞国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树彬,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杨建辉,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安国市,。2017年8月1日,本院收到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作出的安国土(2017)6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内容如下:一、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所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5.1亩。三、罚款玖万捌仟陆佰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第二项、第三项未在法定申请期限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安国土(2017)6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对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安国土(2017)6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第三项,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展光审判员 刘久树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薛思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