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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葵华与梁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郸,梁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郸,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导军,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佩,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葵华,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上诉人梁郸因与被上诉人梁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万江国审 判 员  周 怡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桃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