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葵华与梁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郸,梁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郸,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导军,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佩,湖南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葵华,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上诉人梁郸因与被上诉人梁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万江国审 判 员 周 怡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桃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