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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085尹树宏与陆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树宏,陆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085号申请执行人:尹树宏,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陆守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尹树宏与被执行人陆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树宏于2017年8月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208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