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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吴铁艳、薛迎春、薛元邦、吴艳华、周印哲、杨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吴铁艳,薛迎春,薛元邦,吴艳华,周印哲,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系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吴铁艳,女,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薛迎春,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薛元邦,男,汉族,1958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被执行人:吴艳华,女,汉族,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郭家镇。被执行人:周印哲,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旧门乡。被执行人:杨静,女,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旧门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吴铁艳、薛迎春、薛元邦、吴艳华、周印哲、杨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依据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7)兴证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吴铁艳等六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静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