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珍,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陈淑珍,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理财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淑珍与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淑珍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15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