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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吴劲松与张昌谊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劲松,张昌谊,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吴劲松,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张昌谊,男性,汉族,1972年01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执行人: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政府办公四楼,注册号:500110000006115。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吴劲松与被执行人张昌谊、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893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昌谊、重庆四兴煤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劲松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4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波审 判 员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罗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