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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人员。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仉玺钰,黑龙江省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仉玺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乔纪秀、李凤学(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孙某共同组织成立“中国梦.百姓梦.阳光互助慈善俱乐部”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层层互助为名,采用以缴纳投资资金成为会员,并以2×6、2×4升级矩阵发展会员的方式收取会员的投资,即每个会员的第一层可以拥有2个会员,这2个会员再以2的倍数倍增会员……依此二二复制,一直倍增至第六层或第四层。会员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与乔纪秀、李凤学等人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远大写字楼1303室、1307室内进行宣传、发展下线,共发展超过3个层级108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累计达37万余元。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孙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梦.百姓梦.阳光互助慈善俱乐部”会员名单等证据,被害人贾某某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以层层互助为名,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其不应认定为主犯,且参与传销人员数额应认定为102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证据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因公诉机关认定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中有22人没有投资票据,证据没有形成锁链,故不予以认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纪忠人民陪审员  刘艳人民陪审员  韩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解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