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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岳东与杨忠仁、赵宝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岳东,杨忠仁,赵宝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3民初229号原告:谢岳东,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广灵县人。被告:杨忠仁,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水泉沟建材厂退休工人。被告:赵宝峰,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理工大学教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山,广灵县壶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岳东与被告杨忠仁、赵宝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谢岳东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岳东与被告杨忠仁、赵宝峰协商解决工资,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岳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谢岳东负担。审 判 长  王承元人民陪审员  魏秀芳人民陪审员  刘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永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