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田庆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534号原告田庆滨,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台前县,联系。委托代理人杨德强,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庆滨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