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387号之一原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董事长。被告: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川0303民初387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创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3932769.02元财产所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文吉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