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长河物流有限公司与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河物流有限公司,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2民初499号原告:江苏长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界墩村7组(海安物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朱轮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该公司员工。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庄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陈惠霞。原告江苏长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朱轮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运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264,187元(其中运费161,570元,逾期违约金102,6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建立合作关系,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集装箱运输服务。但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运费。至起诉时止,被告已拖欠原告到期运费161,570元,经原告多次催仍未支付。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及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02,617元,其中,被告拖欠2016年12月运费126,400元,自2017年1月16日至6月8日计算违约金为85,952元;拖欠2017年1月运费22,320元,自2017年2月16日至6月8日计算违约金为11,718元;拖欠2017年2月运费12,850元,自2017年3月16日至6月8日计算违约金为4947元。被告应付拖欠运费及逾期违约金共计264,187元。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了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对帐单、发票、催款函、承诺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集装箱运输(包括陆运运输和河、海运代理)承运被告货物。收货地为原告的工厂,起运地为江苏海安,目的地在广东的黄埔、从化、新会等地。双方同意以每单货物实际发生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运费,运费结算方式为被告在每月15号之前将上月的全部运费付清给原告。若逾期支付以上费用,应按未结清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以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以自有的运输工具完成陆路运输,并以自己名义委托船务公司完成沿海运输。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运费,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运费161,570元,其中,2016年12月份的运费126,400元、2017年1月运费22,320元、2017年2月运费12,850元。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自收到该催款函15日内支付运费161,570元。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原告运费161,570元,并承诺5月25日结账。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内的资金予以冻结,本院审查后作出(2017)粤72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设立的账户内的资金264,187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通过陆路和水路等运输方式运输货物,原告是承运人,被告为托运人,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作为承运人已经依约完成其运输义务,有权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运费。被告违反约定,逾期未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给付161,570元运费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集装箱运输代理合同约定被告若逾期支付运费,应按未结清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均未提出异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2,61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润禾粉业南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长河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61,570元、违约金102,617元。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40.93元,由被告江苏长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白厦广书 记 员 张秀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