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1930号原告:韦某,男,1985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陈某,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韦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长 苏建宇审判员 李惠珍审判员 黄婉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白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