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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金一祥与张洋洋、河南盛隆华城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一祥,张洋洋,河南盛隆华城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724号原告:金一祥,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洋洋,男,成年,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河南盛隆华城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1号院7号楼“华悦时间广场”11层1101-1106室。法定代表人:袁福保。原告金一祥与被告张洋洋、河南盛隆华城国际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一祥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高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