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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1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104号张金龙盗窃一案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104-2号被执行人张金龙,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木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张金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长铁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张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张金龙罚金一案中,无法查实张金龙下落,且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104号张金龙罚金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判员  傅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