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204号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惠芝,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霞,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广海,经理。被告:徐广海,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徐国艳,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郑惠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02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次,共计300000元。被告于2009年开始分多笔还款,共计偿还140000元,现尚欠原告160000元。因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徐广海、徐国艳系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相关村委财务账目凭证,其中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分别载明,“借款条借款单位: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日期:2002年2月9日借款金额(大写)贰万元正¥借款事由:年息每万元每年600元负责人(盖章)徐广海(签名)借款人(章):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章)”、“借款条借款单位: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借款日期:2002年3月14日借款金额(大写)拾万元正¥100000.元借款事由:购设备年息每万元每年五百元利息负责人(盖章)徐广海(签名)借款人(章):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章)”、“收据NO.0152132002年10月17日缴款单位:谢家村委收款方式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正¥40000.收款事由:借款单位盖章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章)财会主管张永岳(签名)。”、“收据NO.0152122002年10月17日缴款单位:谢家村委收款方式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正¥30000.收款事由:借款单位盖章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章)财会主管张永岳(签名)。”、“收款收据NO.000589809年01月22日缴款单位(人):谢家村委事由:借款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正(¥40000.00)收款单位(公章)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章)收款人(签章)韩(某某)。”、“收款收据NO.00057912009年7月21日缴款单位(人):杜希山事由:借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正(¥100000.00)收款单位(公章)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章)收款人(签章)邓宗洁”。原告同时提供上述财务凭证中的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还款凭证,分别载明,“莱州市村级收款收据NO.024572509年3月4日缴款单位(人)莱州市广云机械厂收款单位谢家村委收款事由:收回借款金额(大写)贰万元¥20000.00经手人宋永兴”、“莱州市村级收款收据NO.02457272009年4月4日缴款单位(人)莱州市广云机械收款单位谢家村委收款事由:收回借款金额(大写)贰万元¥20000.00经手人宋永兴”、“莱州市村级收款收据NO.02329502010年1月10日缴款单位(人)广云机械厂收款单位谢家村委收款事由:还借款100000元利息10000元金额(大写)壹拾壹万元¥110000.00经手人宋永兴”。诉讼中,原告称2009年7月21日被告借款100000元的单据因当时杜希山系村委会计,所以缴款人写的杜希山,而且该笔借款已入村委账目,实际出借人为原告;原告同时称2002年10月17日的借款30000元已经偿还,在账面已经平账,因而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提及,被告于2009年3月4日、4月4日各偿还的20000元系偿还的是2002年10月17日的借款40000元,2010年1月10日偿还的100000元是2009年7月21日的借款100000元及偿还2002年3月14日的借款100000元的利息中的10000元(两年的利息),因而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60000元,并自2002年2月10日起按年息6%计算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04年3月15日起按年息5%计算2002年3月14日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02年10月17日借款40000元的利息。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广海、徐国艳的告诉。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对其诉求提供了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6张计款330000元及村委出具的收回被告借款本息150000元的收据3张予以证实,主张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同时结合原告村委相关账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据此能够认定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160000元。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还款,在借款、还款单据上注明的金额数均是整数,还款应有先、后,且在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上本、息单独注明,故被告所还款项未注明还息的应视为偿还的是借款本金,其中注明的“还款100000元、息10000元”应视为对2002年3月14日本、息的偿还,对偿还借款本金后所欠的相应借款的利息应根据约定由被告予以给付。即2009年3月4日偿还的是2002年2月9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2002年2月9日至2009年3月4日以年息6%计算的利息;2009年4月4日偿还的是2002年10月17日的借款40000元中的本金20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和付款时间,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0年1月10日偿还的是2002年3月14日的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10000元(两年的利息),被告应给付原告自2004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按年息5%计算的利息;2009年1月22日借款40000元未偿还,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09年7月21日借款100000元未偿还,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广海、徐国艳的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持上述证据要求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徐广海、徐国艳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谢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1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02年2月9日起至2009年3月4日,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以及给付原告自2004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息5%计算的利息;以及给付原告自2017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6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徐广海、徐国艳的告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莱州市广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公告费560元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旭辉人民陪审员 原秀芹人民陪审员 徐建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靖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