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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丹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29号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湖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757076131。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罗丹丹,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先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