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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胡全根、胡耀华等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全根,胡耀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2065号原告:胡全根,男,汉族,1967年5月10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县。委托代理人:邓觐忠,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华明,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胡耀华,男,汉族,1992年11月2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县。原告胡全根与被告胡耀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胡全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全根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全根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16400元,由原告胡全根负担。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惟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