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6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传德与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德,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德,男被执行人:黄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丰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德与被执行人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6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00元、垫付受理费1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2000元。2017年7月29日,被执行人黄伟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垫付受理费1600元(已兑付),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12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黄伟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和解期间,申请执行人杨传德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2000元,被执行人黄伟以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减免。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减免条件,减交1600元,实交申请执行费400元(已交纳)。申请执行人杨传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民初64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泓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