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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古怀超与古怀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怀超,古怀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616号原告:古怀超,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怀有,男,1962年6月7月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怀超与被告古怀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怀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怀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古怀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