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3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古怀超与古怀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怀超,古怀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616号原告:古怀超,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勇,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怀有,男,1962年6月7月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怀超与被告古怀有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怀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怀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怀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古怀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永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