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08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8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昌图信用社职工,住昌图县东环路城关。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北环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9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有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工资款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