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平贵、马秋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贵,马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平贵,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马秋红,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秋红名下的冀ERA5**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敏审判员 李会军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